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第五點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
,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
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
,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前往服務機關
(構)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異地且隔
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採「實報實銷
」方式,按消費之金額,核實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
台幣一萬六千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十四日者按比例
核發,每日補助新台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以上述
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台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
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配合國民旅遊卡實施 原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政
- 200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