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 2002-11-10
【本報訊】本縣原訂「連江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 要點」自今年起已停止適用,凡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 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之國民 ,可領取每月三千元。 過去地區曾規定須以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 遷入滿一年,並繼續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為限,致使不少旅台年長鄉親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 之後遷回實際居住也無法領取。 今年中央公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本縣 原訂定實施要點停止適用。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摘要如下: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 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 ,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 新台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 金。 三、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 月折抵新台幣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竣。 四、已領取中低收入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