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會補助縣市政府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

  • 2003-03-31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文化館計畫,其目的在建立鄉鎮文化據點,以達成城鄉均衡發展,創造新的文化活力,原則上以利用現有及閒置之公共空間為主,著重於發揮地方文化特色,並強調創意與永續經營能力。地方文化館依當地人文、藝術、歷史、文化、民俗、工藝、景觀、生態、產業資源等特色;或以推展藝文活動、培育藝文人才、傳承傳統文化藝術等為主,決定籌設內容。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地方文化館如下: (一)本會八十四至八十九年度「充實鄉鎮展演設施計畫」輔導之鄉鎮展演設施及九十年度「社區藝文發展計畫」輔導之社區藝文設施。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場地符合下列規定,並經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中心)提報建議本會輔導之公有館舍: 1、場地區位適當,舉辦藝文活動之績效良好,適合做為文化活動、展覽或表演用途,設置後對當地及周圍文化藝術環境具有實質效益及影響者。 2、建築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做為藝文活動場地。以鄉(鎮、市、區)公所自有場地優先考量。 3、具有經營管理的機制:包括組織及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層級文化藝術協會的參與、財務計畫(含預算)編列或委託民間經營的可行性。 4、場地具有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性,經年度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檢查後,提出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改善計畫。 四、符合第三點第二項之規定且設有消防管理人,但未取得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未通過年度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檢查之場地,可先申請補助建築物改善計畫經費(不包括表演場地之舞台、燈光、音響設備),以取得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符合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規定。 五、各地學校活動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勞工育樂中心、社會福利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等設施,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但如經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考量下列情形及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者,可提出申請: (一) 在不影響原有功能下,可兼供做為文化活動、展覽或表演用途使用者。 (二)地處偏遠地區確無其他適當場地可作為地方文化館者。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地方文化館申請者,得提出計畫書向當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各縣(市)政府彙整各申請案並依本會相關規定進行初審後,彙整成各縣市該年度地方文化館計畫書,連同審查會議紀錄函送本會辦理複審。 (二)但對於符合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計畫書至文化局初審之籌設案,本會得主動發掘、協助其提出申請,經本會邀集學者專家並會同該縣市文化局(中心)進行現地會勘評估後,給予協助輔導。 (三)直轄市及縣(市)市文化局(中心)應邀集地方文化館負責人、當地專家、學者組成推動小組以協助各地方文化館籌設;鄉鎮(市、區)公所應結合當地學校、村里、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藝文團體等,共同策劃活動,及考量以委託經營(OT)方式,自主營運管理。 (四)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內容與經費的可行性、創意及特色、整合各部會投入資源的整體效益、永續經營的能力及民眾參與等項目進行複審,並決定建議補助額度,陳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之。 (五)本會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及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六)選點原則及優先次序請詳閱地方文化館計畫書。 七、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中心)申請本會補助該年度地方文化館計畫書之內容包括: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及實施策略。 (三)實施地點相關位置、基地範圍及規模。 (四)地方文化生活圈及人口分布情形(含民間文化及公益團體概況及社區居民參與情形)。 (五)實施地點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產業與生活環境特色資源及使用情形。 (六)社區總體營造相關計畫執行情形(成果)及影響。 (七)計畫內容(包括預定工作項目及進度期程)。 (八)計畫執行之方法或步驟。 (九)地方文化館之特色、創意及鼓勵民眾參與之行動策略。 (十)經費需求及來源(含自籌財源情形)。  八、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擬籌設地方文化館者,得就下列事項申請補助部分經費: (一)鄉土文化活動。 (二)館藏研究推廣。 (三)鄉鎮藝文活動。 (四)經營管理事項。 (五)建築物整修事項。 (六)設備充實事項。 (七)館舍周圍環境美化改造事項。 (八)其他有助於館舍整體經營發展等相關事項。 九、本會對地方文化館之鄉土文化活動、館藏研究推廣、鄉鎮藝文活動及經營管理等事項之補助款,為經常門預算;對地方文化館之建築物整修、充實設備經費之補助款為資本門;館舍周圍環境改造之補助款,包括資本門及經常門預算。 十、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籌設地方文化館,本會補助台灣省各縣(市)、高雄市及金門、馬祖不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台北市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但館舍周圍環境改造經費,經本會依實際情形審查後,得予全額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及籌設單位自籌部分比率經費。資本門補助款採分期補助方式。 第一期:先補助建築物改善經費,包括建築物結構、消防及電力安全、室內裝修,以取得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 第二期:取得合法建築使用執照,並具有自主營運機制,始得就實際需求,申請充實表演場地舞台、燈光、音響設備及音效環境改善經費,以提昇場地水準。 十一、本會補助款不得用於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建費用及館藏文物購置費用,除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廢止其補助資格,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二)籌設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三)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本會同意。 (四)如於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須依有關規定向本會申請保留經費繼續支用。 十二、本會九十年度「社區藝文設施發展計畫」核定輔導之社區藝文設施及主題展示館建築物改善及充實設備經費跨年度執行者,納入本案九十一年度執行地點,再依進度撥付。 十三、本要點相關申請表件由本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