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縣府財政局表示,菸酒新制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實施至今已近十八個月,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菸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容器上標示品牌名稱等事項,另在國內銷售之菸酒應以中文標示,上述標示事項依同法規定,給予業者十八個月之緩衝期間,期限將於本月卅日屆滿,因此市面上販售之菸酒如有標示不全者,應於期限內予以收回補正。 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各地方主管機關對市面上之菸酒,依規定進行稽查,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規定,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補正,逾期不遵行者,由主管機關停止製造或進口六個月至一年,並沒入違規之菸酒,另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符該法標示規定之菸酒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財政部為使各地方菸酒主管機關於今年七月一日起執行之稽查工作順利,經彙整製造商,進口商等各界對菸酒標示相關疑點歸納數點,並於日前召開「研商菸酒標示相關問題會議」。經會議結論,對各種標示有關問題建立一套客觀查核標準,作為爾後執行之依據,縣府希望業者能配合積極改善,以免受罰。民眾若有疑問,可電洽二五○五二查詢。
七一起 加強市面菸酒稽查
- 200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