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申請要點/連江縣政府企劃室提供

  • 2007-02-06
 一、內政部 (以下簡稱為本部)為使政府機關(構)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為本系統)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服務對象為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機關(構))之應用系統,且該應用系統之使用對象為一般民眾,並以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
 三、申請啟用程序:
 1.申請機關(構)應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GCA)申請伺服軟體憑證(專屬類且金鑰用途為簽章用),申請程序請見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gca.nat.gov.tw);憑證成功下載後,將憑證序號填入申請表。
 2.申請機關(構)應於啟用前一個月檢附申請表,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請。
 3.經本部審核後,書面回覆審核結果並通知應用系統啟用之時間。
 四、申請停用程序:
 1.申請機關(構)應於停用前一個月檢附申請表,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請。
 2.經本部審核後,書面回覆審核結果並通知應用系統停用之時間。
 五、申請機關(構)應注意下列規定:
 1.申請機關(構)應對與本系統連結作業之設備、地點、人員及取得之資料訂定安全管理規定,防止資料不當使用。
 2.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妥善應用取得之資料。
 六、申請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逕行停止服務:
 1.申請文件內容經查證記載不實。
 2.申請機關(構)因裁撤、合併或整編而變更名稱或業務調整。
 3.應用系統因移撥或業務移轉,造成申請機關(構)之權責變更。
 4.違反第五點規定。
 5.應用系統執行時,嚴重耗損本系統效能,並影響正常之運作,經本部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有效辦理者。
 七、本部得檢視申請機關(構)使用本系統之情況,必要時,要求申請機關(構)採行相關配合措施,未配合者,本部得依第六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