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

  • 2007-04-11
 【本報訊】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用統一發票,均應依相關規定申報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馬袓服務處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是購買用統一發票,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另提醒營業人,停業或註銷當期,亦應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