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非自願離職者傷心之餘,別忽略了自己的權益!連江就業服務台表示,非自願離職者只要符合領失業給付資格者,均可提出失業給付申請;民眾若對失業給付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聯絡電話(0836)23576。
就服台舉例指出,例如曹君擔任職代,該缺經公職人員考試補實造成曹君失業,而他在單位任職代二年又一個月,且簽定了六個月以上的契約書,參加就保法三年內已經滿一年以上,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即已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有關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其離職退保單位之認定應如何執行一案,因於其再就業之日起,已喪失失業勞工之身分,自無法以原失業原因(非自願性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故於其重新就業而自行離職時,不得以前非自願離職退保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求職登記;若非個人疏忽及意外而離職,失業後半年內均可依投保金額,每月可請領二萬餘元。
就服台也提供就業保險法之中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分述如下,僅供失業民眾參考:
一、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
二、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四、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而何謂非自願性離職呢,就服台整理相關條文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被保險人因上工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三、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就服台: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給付
- 200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