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台省又發生疑似薰香精油使用不當引發大火,造成二屍三命的意外事件;連江縣政府消保官張龍德特別轉達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呼籲,提醒消費者使用薰香精油,應注意以下「四不四要」自保之道。
「四不」是指:
一、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全的薰香精油:包裝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生產國別、成分含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使用與保存方式、注意事項、危險處理方式等。
二、不可殘留、溢漏精油或以火焰方式使用:儘量購買使用電源點燃之薰香精油,如以點火點燃者,亦應拭淨外溢精油,並吹熄火焰,於空氣流通空間使用。
三、不得放置於密閉、強光、高溫等場所。
四、不能讓12歲以下孩童使用、操作。
「四要」則是指:
一、接觸眼睛,要立即以溫水澈底沖洗汙染的眼睛20分鐘以上,並立即就醫。
二、接觸皮膚,要立即以溫水沖洗患部15分鐘以上,若刺激感持續,則立即就醫。
三、吸入該蒸氣,導致身體不適,要移除汙染源或將患者移到新鮮空氣處。
四、誤食時,要大量喝水,予以催吐,並立即就醫(除非患者失去意識或痙攣)。
此外,消保會也表示,各主管機關在消保會協調下,衛生署已公告薰香精油產品不具任何療效,產品也不得標示或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者將依藥事法處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標示不符者,經濟部已公布薰香精油產品之安全規範,規範內容包括警語標示及正確使用方式等,可供消費者使用該產品時注意並了解。又業者如未依規定標示者,經濟部及各縣市政府亦得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予以處罰,限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會再次強調,除了各相關機關持續不定期於市場上進行薰香精油抽驗工作,以確保產品符合規定外,消費者亦應自保,即應於適當場所購買並正確使用,並避免接觸火源,才可防止不幸意外事件再度發生。
消保會:使用薰香精油 切記「四不四要」自保之道
- 200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