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照顧獨居老人政策再添一樁!為確保獨居老人發生危難時,能夠得到立即的救援,縣府民政局開辦「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服務」,即在家中安裝救援系統,在緊急情況下可按鈴求救。縣內獨居老人列冊有四十名,符合裝設標準者約有二十五名,不符合標準者主要係因有直系親屬(子女)扶養之故,即使子女未如人常照顧父母親,但依法仍不符合緊急救援連線裝設標準。
縣府民政局開辦「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服務」,為符合條件之獨居老人家中安裝救援系統,避免緊急危難的發生,然而查訪縣內獨居老人時,發現許多獨居老人其實都有子女,但其子女未能孝養父母,反而將照顧父母的責任丟給政府,依賴社會福利政策。
民政局提出呼籲,為人子女應該奉養雙親,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社會福利政策是要照顧需要照顧的人,而不是成為不孝子女推諉責任的藉口,像是地方政府提供的老人送餐服務,有些獨居老人根本就有子女,但完全在起居飲食上不予照顧,反而仰賴社會福利政策,這是不對的。
議員曹以標要求民政局儘速完成老人訪視工作,若有兒女置父母不顧,不合理的仰賴社會福利政策,排擠真正需要社會協助的人,經村里長屢勸不聽,即要求民政局公布相關人的姓名,讓鄉親予以譴責,主管機關並應協助提起訴訟,讓其子女負擔法律上棄養的相關責任。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若當事人提出告訴的話,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並以當事人的名義為告訴人,向檢察署提出告訴。依據刑法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該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事實上無自救能力已經陷入危險,且無法獨立生活的老人家被子女遺棄後,其子女已觸犯了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所犯的刑責最重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另外,在老人福利法第三十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對老人有遺棄行為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又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還可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民政局開辦「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服務」
- 2007-06-30
議員曹以標前往民政局關懷縣內獨居老人社會福利政策執行狀況。(圖/文:劉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