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撿骨安置納骨塔 縣府補助一萬元

  • 2007-07-03
 【本報訊】為解決本縣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塔葬政策,連江縣政府已通過「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試辦補助實施要點」,凡墳墓經撿骨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台幣一萬元,以增進土地資源利用,推動觀光事業發展;縣府民政局表示,此要點自今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試辦一年。
 有鑑於地區墳墓廣布影響觀瞻,縣府已通過「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試辦補助實施要點」,凡坐落於本縣境內之私人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安厝本縣各鄉納骨塔進塔者,取得鄉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確有撿骨安置於納骨堂(塔)之事實均可申請補助,但不可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墳墓之撿骨曾領有政府補償費或獎勵金者。
 二、檢具證明文件不合本計畫第五點之規定者。
 補助標準為凡墳墓經撿骨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取得鄉公所核發之起掘許可證並完成撿骨進塔後填具申請表,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須檢具證明文件包括:
 一、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
 民政局表示,為落實本要點效果,本府就各鄉當月份民眾申請案件之十分之一至現場抽查墳墓是否已鏟平、清除,抽查結果如其墳墓於撿骨後未鏟平、清除者,補助金將予追回。
 另曾獲本補助,嗣後又將該遺骨實施土葬或重複申請及證明文件為偽造經查屬實者,除補助金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