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務人員保障法制與實務巡迴研習昨天在民俗文物館展開,學員們經過半天的講習,掌握了復審、申訴等法律知識與實務案例,皆表示獲益良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科長李昭賢昨天抵馬,下午為本縣及中央駐馬機關同仁解說公務人員保障法,四鄉五島各機關共卅多人參加,其中不乏機關首長與課長級主管。
由於公務人員可能遭遇降調、免職或各種不利處分,以及執行公權力時有機會遭遇訴訟,保障法除了在第三、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其適用對象,也規定了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或向原服務機關「申訴」,
李昭賢說提起復審是針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情形,以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訴則是針對機關的管理措施。
舉例來說,喪失公務員身分的原因有考績丁等、記兩大過、辭職、資遣、退休;對公務員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有降調、減薪、停職、休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則包括薪俸、退休金、差旅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撫恤…等,皆可依法提起復審。
「重大影響」的定義,列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百四十三、三百二十三、三百三十八、四百五十五、四百八十三及四百九十一號。
至於「管理措施」,李昭賢指出有考績、獎懲、差假、勤惰、訓練與調任等,有關以上措施與工作環境等項目,不影響公務人員身分者,皆可依法提出申訴。
李昭賢並提出許多在地方政府機關會碰到的保障實務案例,並且作意見交流,學員皆表示獲益良多。
公務員保障法制與實務研習文物館開課
- 2007-07-21
公務人員保障法制與實務巡迴研習昨天在民俗文物館舉行,卅多名學員同聲肯定很有收穫。(圖/文:邱竟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