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關懷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方案/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

  • 2007-07-31
 一、依據:  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法務部第1046次部務會報部長指示事項。  二、宗旨與目標:  針對弱勢族群之需求,運用緩起訴處分金,提供必要之支援與服務,補充政府經費及人力之不足,展現法務部柔性司法對弱勢族群之關懷與照顧,並發揮緩起訴處分金「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公益精神。  三、推動原則:  1.以多元化、生活化、社區化的方式,善用各種管道加強推廣。  2.考量各地區之特性及需求,妥適推廣符合當地需求之活動,以發揮在地特色。  3.儘量結合相關機關及當地社會資源,發揮整體力量共同推動辦理。  4.申請緩起訴處分金的公益或慈善團體,應有支付正常推動業務所需人事費、加班費、辦公處所之場地費、電腦或辦公設備之添購更新等之維生能力。  5.緩起訴處分金之撥付,以與公益關懷有關之項目為限,並以具有高效益及前景者為優先。其中公益團體維生能力愈強,活動公益性質愈高者為最優先。  四、緩起訴處分金運用項目:  1.清寒兒童與少年及大學生之助學金。  2.急難救助金。  3.急難醫療補助。  4.特殊醫療扶助。  5.協助有經濟困難又亟需醫療之個人,清償積欠之健保費用。  6.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  7.親職教育暨法治宣導講座。  8.協助偏遠鄉鎮學校擴充圖書資源、電腦設備等。  9.輔導有酗酒習慣原住民戒酒。  10.辦理各階層弱勢族群成長性、教育性、支持性、或戒癮之團體諮商或團體治療。  11.其他符合公益之項目。  五、執行方式:  1.依據當地特性,選定符合當地需求之項目,結合當地資源共同辦理。  2.以各地檢署為主辦單位,各公益團體為承辦單位。  3.公益團體須依「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提出企劃書供地檢署審核,並提出費用概算。  4.公益團體對於所撥付之緩起訴處分金之使用,須製作帳冊及檢附相關憑證、單據,以供查核。  5.公益團體對於所撥付緩起訴處分金之使用情形及執行成果應予追蹤並提報地檢署。  6.由地檢署或公益團體彙整成果或成功之案例,以故事描述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媒體報導。  7.地檢署對於公益團體執行本方案之情形負有查核之責,並作為考量是否持續合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