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篇修正公佈 規定父母應於出生登記前「約定子女姓氏」

  • 2007-08-14
 【本報訊】以後看見陳先生抱著新生兒走過來,小嬰兒可不一定跟他姓陳囉!縣府民政局表示,民法親屬篇於今年五月廿三日修正公佈實施後,規定父母應於出生登記前「約定子女姓氏」,就是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三十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鑑於民法修正後之規定,與國人從父姓之傳統習慣有重大變革,攸關民眾權益,故民政局特別呼籲鄉親多加注意相關規定,以利辦理出生登記。
 縣府民政局表示,按今年五月廿三日公佈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其中有關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公佈施行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子女從姓、姓氏變更及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等事務均有變更,條文內容詳述如下: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民政局指出,此項民法修正條文公佈施行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逕為出生登記,該出生登記當事人從姓及姓氏變更部分,須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或由父母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
 二、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後簽名或蓋章。
 三、父母未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且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適格申請人,逾期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代立姓名並辦理逕為出生登記。
 四、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五、以上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父母(養父母)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不計入上開民法修正條文第1059條第四項次數之計算。
 六、上開民法修正條文公佈施行前已辦理出生登記,或民法修正條文公佈施行後,經父母約定子女姓氏並辦理出生登記者,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未成年人應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成年人應提憑父母雙方同意書辦理,或父母於姓氏變更登記申請書上載明約定或同意子女變更姓氏。
 七、另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其與民法修正條文競合疑義,本部刻與法務部研議中,處理原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