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宣布,颱風季節,民眾若因天然災害,有房屋毀損、土地流失、汽車泡水等損失,可以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其中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卅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每年九月廿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再次呼籲,民眾汽車、機車(機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者,請務必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稅務導覽》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各項稅捐減免
- 2007-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