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為杜絕民眾濫墾濫葬,昨天主動出擊展開清查行動,並強調凡發現未經核准興建私人墳墓且經查獲,將依相關法令辦理,呼籲鄉親勿以身試法;主管單位民政局指出,地區自八十九年起陸續完成四鄉五島公墓公園化外,同時興建納骨堂、殯儀館等設施,今年度爭取興建火化場設施,藉以永保馬祖青山綠水美景,也期盼民眾遵守規範,莫再任意下葬。
縣府民政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檢舉,指某家某戶在某處濫墾準備下葬或是維修等情事;該局指出,殯葬管理條例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令公布,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惟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該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之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前項私人墳墓之修繕,申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鄉公所申請,經當地鄉公所文件審查及現地會勘後,應備齊下列文件及會勘情形轉報:
一、申請書(應敘明原墳墓設置時間、修繕原因及修繕方式等)。
二、原墳墓照片(墓碑及墳墓全景各至少一張)。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申請人向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得檢附繼承系統表及切結書代替)。
五、墳墓設置地點位置簡圖。
六、墳墓座落土地登記謄本及其範圍之地籍圖(最近三個月內)。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八、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九、其他證明文件。
民政局強調,私人墳墓之修繕,應於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完工,申請人修繕完竣後,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報當地鄉公所查驗,於修繕期間鄉公所並得隨時派員查察。
民政局表示,本縣已於九十二年完成各鄉私人墳墓墓籍建立外,且各鄉公墓興建完成,依照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不得私自整、興建墳墓在公墓外,鄉親如有濫墾、濫葬,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俟埋葬後起掘並將屍體火化,處罰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
為解決本縣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宣導塔葬政策並增進土地資源利用,發展觀光事業。本縣訂定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安厝各鄉納骨堂補助實施要點(自九十六年七月至九十七年六月止試辦一年),請逕向所在地鄉公所申請;為有效防杜濫葬,縣府已陸續完成四鄉五島公墓公園化,同時興建納骨堂、殯儀館等設施,並爭取興建火化場設施,以永保馬祖青山綠水美景。
杜絕民眾濫墾濫葬 民政局主動出擊展開清查行動
- 200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