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颱風的災害損失勘驗,請把握三十天的黃金期!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颱風侵襲,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為維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提醒鄉親因遭受「聖帕」颱風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天(菸酒稅十五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察。特就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察,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察。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察,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就近申請派員勘察。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察。
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管轄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五、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管轄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管轄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六、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請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洽詢。
該處並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郵寄申請,亦可以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洽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當竭誠為您服務。
《稅務導覽》颱風季 風災損失請把握30天黃金期
- 200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