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次臨時會再度受邀就土地還地於民執行情形作專案報告,自今年初以來為化解與國產署、軍備局間在還地於民法律適用上之疑異,本府已召開三次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會議,並順利達成法律上之一致見解,其中有關國產署同意檢討是否撤回民眾訴訟案件及軍備局同意撤回土地申請案件部分,具有實質上之重大成果,對於百姓申請總登記之每一案件,我們地政局同仁從受理申請指界測量、成果圖之製作、糾紛協調、審查作業、公告、調處等程序,多抱持如履薄冰之謹慎態度,以避免真正土地所有權人拿不到土地及非土地所有人拿到不該拿的土地情事發生,故相較於法院所處理之訴訟案件程序實不遑多讓,這也是造成總登記業務遲遲無法如期完成之最主要原因,當然政府存在目的是服務大眾,我們不能以此作為推拖之藉口,但相信新成立之地政局在曹局長帶領之下必能在最短期限內,完成全縣土地總登記之業務,不負全民之所託,現謹就現階段辦理之情形及執行的成果,簡述如下,敬請各位議員女士先生指教。
二、法律依據
鄉親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包括有90-91年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案(其中糾紛調處案700餘件、未審案件800餘件)及101年8月到102年4月申請視為所有人8343件,及公有土返還案件,由於法律依據不同,基於新舊案統一處理之原則,所有案件均延到104年初成果陸續辦理測量登記審查作業程序,並依相關法令進行。
(一)依內政部101年2月17日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視為所有權人土地總登記收件申請,並即刻辦理101-102年總登記案件收件程序之依據。
(二)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辦理公有地返還申請。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38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三)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作為地政機關執行之準則,期能在法制面更能週全並減少執行之阻力。
(四)配合本縣土地專案小組處理爭訟,小組組織自今年起調整為地政局後本縣專案小組提高召集人層級由縣府秘書長擔任並邀集軍備局、國有財產署及內政部地政司與會,除有效減少訴訟加速進行還地於民的政策,將土地歸還解決土地爭議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三、106年為登記土地總登記辦理情形
自106年起申請案件測量複丈指界重疊致生糾紛比例甚高,已改變策略方針,指界無糾紛可順利進行登記審查,有糾紛土地提供成果並告知糾紛位置面積,以利申請人後續辦理協調事宜。
四、目前困境
由於內政部補助計畫今年7月才確定,使得地政人力不足問題,目前才稍微紓緩,但在地政局體制,仍有缺漏,如測量助理的編列與法定名額有明顯之差距,故為提升測量人員之素質,提高內部人員之工作士氣,本府已就相關問題進行專案檢討,希望能在明年度,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將上開之法定原額正式編列。
五、結語
目前尚未辦竣之土地總登記案尚有5000餘件,但原來預定完成之日期(106年10月1日),已確定無法如期完成,究其原因不一,但最主要的還是在政府的執政能力,我們責無旁貸,必虛心檢討改進,對於新成立之地政局,相信在各位議員的支持及地政局同仁的努力下,期能在明年上半年度完成土地總登記業務。
敬祝大會成功,並祝各位議員身體健康。
專案報告/土地還地於民 /報告人:縣長劉增應
- 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