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96年體育季「漆彈運動生存遊戲」競賽規則/連江縣體育會漆彈運動委員會提供

  • 2007-10-07
 一、5人對5人分組對抗,奪對方隊旗(雙旗),彈數100發,比賽時間12分鐘,比賽開始時雙方球員應於該隊陣地最後之堡壘開始前進。
 二、選手擊中對方時,可以大聲以「對方中彈」提醒裁判,中彈選手中彈後不必離場,可繼續比賽,除非裁判團以口哨通知暫停比賽,比賽應繼續進行,選手於暫停比賽繼續射擊或未關保險走火及朝裁判射擊,違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三、得分規定:採單淘汰,勝隊晉級,每名存活球員10分、 每射中一發對方球員5分(遭射中球員超過4發時以4發計分)、奪旗25分,扣除扣分事項後,分數高之隊伍獲勝。
 四、一方奪旗成功即為比賽終止,雙方隊員不得越線進入對方隊旗處「標示線」攻擊,違者該員隊員驅逐至場外,扣10分。
 五、選手身上任何部位或攜帶的物品(含漆彈槍),若有可視1公分半徑大小面積的漆彈丸顏料著色,則稱球員中彈。
 六、比賽期間槍口觸地沾染泥土面積1公分以上,扣1分,沾染泥土面積超過3公分,扣5分 ;不得撿拾場內漆彈裝入漆彈槍,違者該員隊員驅逐至場外,扣10分。
 七、裁判員:每場裁判員包含一名主審及二名助理裁判,助理裁判受主審的指揮,該規則未規定事項,由裁判員合議後決定,參與隊伍不得提出異議。
 八、比賽完畢,彈數未用完時,由裁判約定實施對抗方式,至色彈使用完畢(該次比賽不計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