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依據本縣社會救助調查自治條例,各鄉展開全面詳實調查,調查對象為現有低收入戶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目前生活貧苦民眾,本公平、公正原則辦理,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救助者,除追回已領之救助費用外,將依法追究辦理。
低收入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戶,低於最低生活費用者為標準,本縣九十七年度訂為每人每月新台幣六千五百元,並依調查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分一、二、三款等級。
本縣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以外之財產公告金額(動產部分)審核標準訂為「每戶(四口內)以四十萬為限,第五口起增加一口加十萬元(利息所得核算為本金之計算方式,按最近一年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不動產部分,審核標準訂為,每戶二百萬元,家庭總收入超過公告金額者,不得申請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費。
各鄉展開社會救助對象調查
- 200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