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 2007-12-06
 【本報訊】馬祖地區居民赴大陸地區旅遊是愈來愈頻繁,在旅遊途中發生身體不適,而必須在當地就醫的情況也時有所見。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是否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