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受災民眾把握「十五天黃金期」申報災害損失

  • 2008-01-22
 【本報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日前介壽村軍友街大火,造成部分民眾財產損失,為了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受災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於災後十五日之期限內申報,得於該期間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該處就有關國稅部分之災害減免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的所得稅、營業稅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台幣十五萬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查,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該國稅局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該處同時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及傳真方式向國稅局申請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為便利取得申請書,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 //www.etax.ntx.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果尚有疑問,可撥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0836-2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