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婚誌喜,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縣府民政局表示,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自今年五月廿三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提醒欲結婚鄉親「先登記、再宴客」,婚姻才能有保障;為了您的權益,可上內政部戶政司網站閱覽相關訊息或電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諮詢,南竿戶政所25009、北竿戶政所55325、莒光戶政所88020、東引76129。
今年五月廿三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新人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以往地區新人多於進行結婚儀式後或於法院公證後,才帶著結婚證書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這樣的模式即將走入歷史,因為民法第982條修正後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屬有效,不再需要有公開儀式。
新人們可以先填寫結婚書約,由雙方攜帶已經有2名證人簽名的書約、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提供最近1年拍攝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照片1張,換證規費每張50元,到男方或女方(其中1方即可)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後,婚姻才生效,而且登記日就是結婚日。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並得於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登記日,例如民眾於週六、日及例假日須辦理結婚登記,應事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請領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規費每張100元。
另縣府為考量當事人在臺舉行婚禮,宴請親友當日無法返馬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一事,曾專案建請中央視為特殊情事辦理,惟業經內政部答覆,「有關設籍貴縣之民眾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返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一事,其非屬結婚當事人因人身自由受限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特殊情事致無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在此希望民眾若須赴臺舉行婚禮,宴請親友,例如您想98年1月1日登記為結婚日,就必須98年1月1日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婚姻才生效,不可當日先宴客改日再到戶政事務所申請98年1月1日結婚登記,縣府再次提醒,先登記!再宴客!婚姻才能有保障。
新婚誌喜 別忘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2008-07-04
結婚辦登記、婚姻才有效,縣府提醒新人先登記、再宴客,並配合相關單位加強宣導。(圖/文:曹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