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請軍方成立專案小組檢討佔有未價購土地與人民土地發生糾紛501筆案件處理及清查廢棄不使用營區撤銷登記,落實還地於民。
說明:1.民國39年國軍自大陸撤離駐守馬祖,民國49年起興建防禦公事、戰備設施、戰備道路等,時馬祖為軍管時期,地區指揮官以軍領政一元化領導,斯時指示縣府(軍派縣長)出資購置民地供軍方興建主要軍事設施等外,大部分營地未經人民同意,軍方以戰備為由強制建造營房並將營地附近列為管制區,禁止人民耕作,部分建物、墳墓不准進入管理,民國83年馬祖實施土地總登記,軍方以所有權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各軍種司令部名義,依法無需任何證明文件申請土地登記,且軍方對佔有營區,有擴大區域範圍指界申請土地登記,造成軍民糾紛案件達501案需要辦理調處,造成民怨四起,故建請軍方成立專案處理小組。2.有效澈底解決馬祖軍民土地糾紛,請檢討不當登記土地或提出異議案件撤銷申請,且對縣府出資價購土地,歸還所有權登記。
第二案、人民於安輔條例適用期間申請登記土地,請軍方撤銷異議及申請案件,並請早日編列經費補償土地使用期間補償金。
說明:馬祖地區自民國83年至87年辦理土地總登記,安輔條例適用期為83年5月13日至87年6月24日止,人民依條例第14條之1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土地登記或歸還所有權,但期間軍方也大量任意對佔有或非佔有周邊土地並擴大指界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故時常與民眾發生糾紛或有指界重疊情事,造成訴訟案件遽增,迄今軍方在安輔條例實施以來,沒有支付任何補償金,明顯有意佔用民地,建請適當之處理,以息民怨。
第三案、請軍方檢討營區內有人民耕(土)地,祖墳歸還人民登記。
說明:馬祖地區自民國45年起實施戰地政務,一切軍事為先,軍方為營區安全為由,嚴禁人民進入軍事區域範圍內,致耕地無法耕作而荒廢,且營區內人民墳墓不准進入測量造成無法登記,目前多數被軍方佔有而辦理登記,年來軍方撤軍精減駐軍後大部分營區廢棄不使用,請檢討還地於民並撤銷土地登記。
第四案、請軍方儘速辦理補償環山營區興建大砲陣地人民土地補償金。
說明:南竿機場興建時遷移大砲陣地四處,於環山營區內,斯時司令官薛石民將軍,為移建陣地早日施工,召集土地申請人協調土地先行同意動工,俟人民領取土地權狀後辦理補償事宜,地政機關土地公告期間,軍方以該土地已興建軍事設施且佔有事實為由,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造成軍民糾紛,致人民無法順利取得登記辦理求償,拖延補償金發放,造成民怨。
第五案、建請國防部編列預算拆除馬祖地區廢棄不使用營區,以維護地區自然景觀,促進觀光發展:
說明:1.馬祖自戰地政務解除,北竿、南竿機場相繼開航後,人員交流加速,使馬祖躍上觀光舞台,加上島上多為崎嶇山地,有著迷人的山海之美,88年3月15日行政院將馬祖核定為第六處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國家第12處野生動物保護區。2.隨著國軍精實方案,駐軍銳減,舉目軍事設施、坑道、壕溝、碉堡雖成就戰地特色,但因經年累月風吹雨打,民國四、五十年代所建之碉堡等軍事營區因乏人管理,逐漸荒廢破損影響馬祖景觀及遊客、民眾安全,因此建請國防部責成有關單位切實調查廢棄碉堡、營區等軍事設施,編列預算拆除以維馬祖自然景觀及遊客安全。
第六案、軍方營區指界過大土地,民眾申請歸還時,請軍方請撤銷異議。
說明:1.馬祖地區自民國45年實施戰地政務,原使用土地被劃為軍事管制區、構築防禦工事、地形地貌變動,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資料,經內政部於81年擬定「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83年全面實施地籍測量,辦理土地登記,惟有民眾提出申請歸還上開土地時,軍方提出異議,經多次調處軍方已有意讓步同意,建請全面清查營區範圍指界過大且未使用營區範圍土地檢討撤銷異議還給民眾登記。2.為簡化調處手續,有關指界過大營區土地,請軍方先行全面檢討後撤銷異議,讓民眾申請登記。
第七案、國防部訂頒「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建請國防部檢討修正以維鄉親權益。
說明:1.國防部針對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庫、彈藥庫、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簡稱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地方,依實彈射擊及遂行油料、 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睦鄰費用,本縣97年度南竿鄉成功山彈藥庫、四維燒燬場各獲得200萬元補助。2.惟依該要點二之(二)(三)(四)「油料庫、彈藥庫及燒、爆燬場」僅限該地區有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油料庫、彈藥庫及燒、爆燬場」始獲得補助,本縣北竿鄉、莒光鄉彈藥庫、爆燬場係屬陸軍總司令部依要點規定不予補助,本縣轄區內四鄉五島目前均有軍方駐守,東引、南竿得到補助,北竿莒光二鄉不符補助,相同事件不同差別處理,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敬請國防部能檢討修正要點二之(二)(三)(四)增列各軍種司令部所屬油料庫、彈藥庫及燒、爆。(未完待續)
馬祖地區軍民綜合事務檢討座談會縣府提案/連江縣政府提供
- 200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