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辦法第五條經縣府於8月28日修正發布,連江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五條、經本府同意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自同意設置之日起三個月內取得海關發給執照並報本府備查。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者,並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得取得海關發給執照者,得申請延展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二項期間之計算,因屬於政府機關之行政程序作業期間視為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應予扣除。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辦法 縣府修正發布
- 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