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收購作業 20日截止收件

  • 2008-10-10
 【本報訊】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漁船收購作業即起受理申請,至十月二十日截止收件,每噸收購價格最高七萬元,歡迎有需要的漁船主於規定期間內,向馬祖區漁會提出申請,如有相關疑問歡迎電詢馬祖區漁會,電話:22269陶小姐或建設局漁業課,電話:26078,唐先生。
 縣府建設局表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九十七年度執行遠洋漁業漁撈能力重整辦理漁船收購處理作業程序」,已於近日公告第二次受理收購漁船登記,登記期間至十月二十日截止。
 此次最高收購價格每噸七萬元,請有意願接受政府收購漁船船主,請把握此次機會,備妥有效之漁業執照、小船執照等文件,洽馬祖區漁會申請登記,有需要船主請密切注意,申請登記收購漁船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收購漁船申請書。
 二、申請收購具有船體之漁船者,提出漁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申請收購保留汰建資格者,提出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小船執照(申請收購具有船體之漁船者需檢送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其他文件(依實際需要選送):
 1.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2.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讓渡核准保留汰建資格文件之讓渡書及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具有船體之漁船船主,需繳交交船切結書正本一份。
 五、收購計價標準:
 1.具船體漁船收購計價標準:第1噸至第5噸:每噸7萬元;第6噸至第10噸:每噸6萬元;第11噸至第20噸:每噸5萬元;第21噸至第50噸每噸4萬元。
 2.保留汰建資格收購計價標準:第1噸至第5噸:每噸5萬元;第6噸至第10噸:每噸4萬元;第11噸至第20噸;每噸3萬元;第21噸至第50噸,每噸2.5萬元。
 「九十七年度執行遠洋漁業漁撈能力重整辦理漁船收購處理作業程序」及相關表格(本程序收購漁船包含20噸以下沿近海作業之漁船、舢舨),可至以下網址下載及參考:www.fa.gov.tw/chn/fish_law/rules_and_explains.php?id=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