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民年金開辦後,申請時若發生爭議事項,可填寫審議申請書,意者請逕洽縣府民政局或鄉公所、勞保局;為便利有需要之申請人索取審議申請書,國民年金監理會已於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npsc/service_list.asp)提供電子檔供民眾下載,或洽勞保局馬祖辦事處22467、縣府民政局及各鄉公所國民年金業務承辦人員。
申請國民年金後若發生爭議事件該如何申訴,這是許多民眾想要了解的;縣府民政局表示,依照國民年金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勞工保險局)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另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老人基本保證年金)或第五十三條(原住民敬老津貼)規定,請領給付之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事項。
二、有關被保險人年資事項。
三、有關保險費或利息事項。
四、有關給付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程度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
申請人如發生上列國民年金爭議事項,須填具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於一定之期限內,經由勞工保險局向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
申請國民年金發生爭議時如何申訴? 可填寫審議書一式兩份後洽勞保局
- 200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