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以車籍屬於連江縣之二行程機車,補助數額有限,共計50輛補助,額滿為止,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限:
1.西元二○○一年一月以前出廠。
2.完成車體回收手續。
二、補助期間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補助者應於補助期間內提出申請(以主管機關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每輛二行程機車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申請補助者應將二行程機車交予連江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場或環保機關登記核可之回收商,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連江縣政府環保局提出申請:
1.淘汰老舊二行程機器腳踏車補助申請表。
2.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車籍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強制險保險證、出廠證明影本等擇一適用)、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5.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五、申請表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六、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依申請表所載之受款人及撥款方式辦理撥款作業。以電匯撥款者,依申請人檢附之車主存摺封面影本所示銀行(郵局)帳號辦理,並得自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以支票撥款者,依申請表所載之寄送地址雙掛號寄發,並得自補助款內扣除郵資。
七、申請補助者如提供不正確資料、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款者,撤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連江縣二行程機器腳踏車汰舊補助作業說明/連江縣政府環保局提供
- 20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