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正通過農會選舉罷免法第18條條文

  • 2009-01-14
 【本報訊】農漁會選罷法有所調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1月5日修正發布之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8條條文,是順應農會界多數反映意見辦理,且經該會多方徵詢縣市政府與農會界意見,審慎研擬依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將有關農會理監事的選舉方式, 自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改為無記名連記投票法;另為保障少數,特以但書規定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書,即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已充分尊重並保障少數會員意見。同時,與漁會法之規定亦可一致,免生農漁會規定不一情形。
 農委會強調,近年來政府基於維繫農村基層金融功能,於93年1月成立農業金融局,農業金融體系已趨健全,透過各項輔導和管理措施,使農漁會信用部的業務和經營效率已有顯著的改善,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從93年1月底的百分之 17.71 ,持續改善至97年12月底的百分之 6.25 ,農會信用部淨盈餘自92年之 5,810 萬元, 到96年提高為 4.4 億餘元,業務漸趨正常經營,相關監督機制及配套亦已趨完善,有效降低黑金介入農會信用部經營。
 農會界基於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實行以來,每因理監事之席次對立反造成許多農會內部紛爭,嚴重影響農會會務、業務推動,農會金融監督機制及配套亦已趨完善,且主張應回歸人民團體法之精神,乃提修正建議,農委會審認農會界大多數意見;乃慎重研議修正本規定。
 全案在98年農會屆次改選前,經多數農會界建議於97年5月8日邀集相關縣(市)政府農會輔導人員、農會總幹事、農會員工、農訓協會及該會法規會代表舉開座談會,另於 97 年 5 月 30 日發函請各級主管機關(計 25 單位)及 97 年 7 月 23 日請各級主管機關調查農會意見,再於 9 月 19 日邀集各農會研討屆次選舉時進行意見調查,大多數農會仍建議恢復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8 條採無記名連記投票方式。
 再者, 法規鬆綁為時勢所趨,為加速農會業務發展,提升農民服務功能 ,該會乃 參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4 條規定,將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8 條第 2 款修正為無記名連記投票法,同時為了保障少數一方會員權益,該法條明定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書者,仍可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