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竿鄉一位民眾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今年度獲核定為第三款資格,與往年的第二款資格有差異,補助金額、項目也變少;縣議會副議長陳貴忠接獲陳情,昨天前往民政局關心,民政局長林其達表示,將依法協助民眾辦理申覆。
北竿鄉一位民眾向副議長陳情,指往年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皆核定為第二款資格,今年卻獲得第三款,即沒有每個月新台幣五千元的生活補助,家計頓時陷入困境。副議長訪查實情後,立即前往民政局關心,當事人及鄉長亦前往了解。
民政局長林其達親自接待,對於當事人的處境深表同情,也婉轉說明規定,並同意協助民眾依法辦理申覆。林其達指出,本案當事人因曾住院一段時間,需提出住院證明及診斷證明,以佐證當時無工作能力;將責成所屬依法協助當事人辦理申覆,並提醒當事人應備齊證明文件。縣長陳雪生亦表達關心,據瞭解,該當事人獨力養育一子(年約十歲),且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當時住院,沒有收入。
依據《社會救助法》並參照《福建省連江縣社會救助調查自治條例》,本縣及金門縣的低收入戶資格、條件分下列三款:
一、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二、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而福建省九十七年度法定最低生活費為新台幣六千五百元。
符合第一款資格者,縣府將核予該戶每人每月新台幣六千五百元的生活補助,第三口以上每人五千零二十五元。符合第二款資格者,則核予該戶每個月五千元;第三款則核予三節慰助金。另凡本縣列管扶助的低收戶入第二、第三款,其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含夜間部),可依法申請就學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五千元。另低收入戶的健保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全額補助。
申請低收入戶補助金額變少 北竿鄉民提出陳情
- 200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