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均失蹤,或一方失蹤,他方死亡,依下列順序: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1.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2.記載與未成年人身分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其他:(1)父母失蹤者:警察機關之失蹤報案證明文件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文件。(2)父母死亡者:死亡人之戶籍謄本。
二、父母雙亡或不詳且未置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
同戶:1.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2.與未成年人有同戶記載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村(里)長出具實際照顧之證明文件。
不同戶:1.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2.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出具之實際照顧之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為無依兒童或少年且未置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
四、未成年人年滿十五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未成年人本人:1.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2.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父或母於矯正機關收容中,收容中之父或母之受託人:1.矯正機關出具之父或母在監委託證明書。2.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六、父母出境二年經依法為戶籍遷出且不在國內或父母為外國人:1.於國內實際照顧之人。2.父或母本人。3.父母:(1)父或母之護照。(2)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七、法定代理人為直轄市長或縣(市)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文。2.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八、母親為未婚之未成年女子,視該未成年女子由誰照顧而定:1.未成年女子之父母。2.社會福利機構。3.實際照顧之人。4.年滿十五歲自謀生活者本人:(1)未成年女子及其所生子女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2)下列領取人之證明文件:A.未成年女子父或母:國民身分證。B.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C.實際照顧人。D.自謀生活者本人。
九、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其居留證件失效或無居留證件:父或母本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十、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為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以求學、工作、應聘或其他事由簽證入境而取得居留證件者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本人:本人之居留證件。
十一、其他由內政部依個案情形決定領取人及證件。
具特殊情形領取人領取消費券所需證件一覽/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供
- 2009-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