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雇傭契約如屬不定期契約,則沒有最短服務年限,勞工注意

  • 2009-03-06
 【本報訊】雇主為確保自身權益,常要求勞工簽署「最短服務年限」的合約;縣府民政局表示,如果該勞工的雇傭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則要求最短服務年限可能違法;由於實際需要,目前要求勞工服務滿一定年限始可離職的雇主不在少數。
 歷年來,國內均時有發生勞工被要求簽署「最短服務年限」的合約,如果違約,可能會面臨賠款;不簽,又可能工作權益受損;縣府民政局表示,勞動契約,大致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如屬不定期契約,則沒有「最短服務年限」的問題;但勞雇雙方解除勞動契約,均需回歸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為了釐清不定期契約的涵義,勞基法又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有些雇主會片面要求將不定期契約變更為定期契約,主管機關及法官通常以實質上的工作內容、期間及相關證據做認定,不會只依契約內容判斷。
 民政局指出,勞雇雙方欲解除不定期契約,皆須合乎勞基法規範。沒有勞基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沒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等情形,雇主及勞工均不得片面,即不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契約。
 然而實務上,片面終止契約的情形所在多有;「最短服務年限」的合約也很常見,相關判決亦很多;學者、專家們多認為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動法令;有勞資爭議,可以循免費、正規的協調管道,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相關單位(縣府為民政局)均依法處理;各地區調解委員會亦為求助管道;勞工朋友亦可循勞工訴訟扶助、勞委會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全國法扶專線電話:02-66328282、法扶會馬祖分會:0836-26881、縣府民政局0836-2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