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提供失業給付注意事項 符合資格者多利用

  • 2009-03-14
 【本報訊】勞委會職訓局有鑑於失業率提升,為鼓勵民眾重新就業,且保障失業民眾的生計,特別請各服務據點加強宣導失業給付注意事項,請符合資格的民眾洽詢各地公立就服機構。
 凡年滿十五歲至六十歲本國籍失業勞工,因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之日前三年內,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即可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如果自求職日起十四天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失業給付。
 給付為每個月發一次,最多可領六個月,其金額為申請人就保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最多可領六個月;勞動部門提醒民眾,如受領期間另有工作,則該月工作收入未滿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領滿六個月,就保年資應重新起算。
 勞動官員解釋,所謂非自願性離職,是指投保單位關廠、遷廠、歇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或者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及第十四條,二十條等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委會職訓局也提醒民眾,失業給付的用意還是促進就業,應視為求職過渡期的保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服機構可以拒絕受理,或停止、撤銷給付申請。
 一、推介之工作,工資未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六成,而不接受推介。
 二、推介之工作,地點未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而不接受推介。
 三、無生病診療之事實,或無法提出相關醫師證明,而不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綀。
 四、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五、每個月未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至少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各地區公立就服機構辦理失業認定,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金融存簿正本及封面影本,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須加蓋公司印信、離職原因及日期)與私章,詳細規定請向各就服中心(站、台)洽詢。連江就服台0836-23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