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離島建設條例修正,除澎湖、金門及馬祖外,綠島、蘭嶼、琉球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原本僅澎湖、金門及馬祖三地適用之離島建設條例,此次並將適用範圍擴大,增列「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意指在這些地區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提供之勞務,可免徵營業稅,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則可免徵關稅,還可設置免稅購物商店。
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該條例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貨時仍需依規定開立銷貨憑證,惟其進貨取得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及補繳購買國外勞務之營業稅。
特別提醒離島地區的營業人,要記得調整收銀機及相關憑證與帳載設定,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申報營業稅,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離島銷售貨物或勞務免營業稅擴大適用範圍
- 200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