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之醫藥費可憑相關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民眾留意。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大陸就醫費用可列舉扣除當年度綜所稅
-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