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選舉選務法律問題Q&A/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提供

  • 2009-11-16
 (續前)貳、行政中立法:
 一、公務人員可否參加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發起之遊行、 召集之集會或連署等活動?
 答:可以;但應請假或於下班時間為之。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並未限制公務人員參與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發起之遊行、召集之集會或連署等活動。惟該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上開活動。
 二、某鄉公所主計室主任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答:不可以。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三、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抑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有哪些?
 答: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僅限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從事之特定高度政治性活動或行為,其範圍如下: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7、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四、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是誰?
 答: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因此,不包括政務人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等。
 五、某鄉公所秘書違反中立法規定時,應如何處罰?
 答:依中立法第16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之規定時,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