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 2017-12-07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經縣府於7月2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府辦理民營學校業務,以教育處為主管單位。
 本府辦理及審議委託民營學校之業務,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其設置及審議辦法由本府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