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安寧民眾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 2017-12-07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空運交通安寧民眾費用補助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經縣府於7月2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空運交通安寧民眾費用補助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六條、民眾申請空運返鄉安寧交通費用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縣衛生福利局申請:
 一、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死亡證明書。
 二、病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十條、本自治條例空運返鄉所需費用,由本縣衛生福利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本自治條例作業要點由連江縣衛生福利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