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澎輸入陸貨 修正 部分項目國貿局辦理簽證外,其餘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 2010-01-06
 【本報訊】經濟部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出入物品項目及相關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部分項目應向國貿局辦理簽證外,其餘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准許金門、馬祖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為台灣地區CCC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之項目:輸入時應依照相關輸入規定辦理。澎湖地區,准許輸入台灣地區CCC第二十五章至第九十七章之項目:輸入時應依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輸入前項大陸物品,除下列項目應向國貿局辦理簽證外,其餘項目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121」(即由國貿局簽發輸入許可證)項目。
 (二)「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代號(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項目。
 准許金門或馬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當地縣政府同意文件項目,輸入時應檢附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同意文件,並依照輸入規定辦理。
 該等項目限供當地使用,不得轉運至台灣地區。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物品輸出至大陸地區,應依照「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相關輸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