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大陸越界漁船漁具、漁獲銷毀 漁業署編列經費

  • 2010-03-06
 【本報訊】針對大陸越界漁船所沒入的漁具漁獲,農委會漁業署九十九年度編列300萬元經費委請縣市進行銷毀作業,希望有效達到嚇阻作用;地方漁民則具體建議,漁業署應擴大編列僱用漁船工直接到海面收沒越界漁網具的經費,效果可能會更好。
 漁業署表示,為維護沿近海漁業資源,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一經查獲,均會予以沒入漁獲物及漁具,以示嚴懲及達嚇阻效果。
 漁業署表示,有關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相關取締工作,其分工係由海巡署負責執行驅離,並對屢次侵入作業或行為惡劣之大陸漁船,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扣押或沒入漁獲物及漁具。所沒入漁獲物及漁具,該署協助縣市政府辦理銷毀。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98年度海巡署驅離越界捕魚之大陸漁船計達1萬1,058艘次、帶案處理計1,547艘次,並沒入其漁具及漁獲物,漁政機關於98年度計銷毀漁具8,510件、網板140片、滾輪鉛條218條、絞網控制器117組、切除起網機63臺、籠具1,771組、聚魚燈575組及漁獲物1萬6,127公斤。
 為維護沿近海作業漁場及資源,漁業署已協請海巡署加強取締越界捕魚之大陸漁船,並於九十九年度編列經費新台幣300萬元,持續委請縣市政府辦理漁具及漁獲物銷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