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司法主動下鄉服務!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為便利北竿鄉親,預定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於北竿鄉塘岐村老人活動中心辦理巡迴公認證暨訴訟輔導業務,歡迎有需要的民眾屆時備妥資料前往辦理。對於辦理公、認證所需要之文件如有任何問題,可電連江地院洽詢,電話:22477轉105。
連江地方法院首次下鄉服務,預定十五日於北竿舉辦公認證暨訴訟輔導業務,當天業務共分法律問題訴訟輔導及公、認證審核二組,法律問題當場給予民眾訴訟輔導;民眾聲請公、認證部分,經審核資料齊全無誤後,攜回連江地院製作正本,再委請北竿鄉公所通知民眾領取,民眾無須親自到法院辦理。
連江地院表示,公證與認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兩種職權,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人民間其一種特定的法律行為(如契約)或私權事實成立或存在,並證明其內容真實性;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某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簽,其內容形式上必需合法。一般而言,對於現在及未來發生的私權事實可以公證或認證;對於過去的私權事實則只能認證。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公證的益處如下:
一、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3、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法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間屆滿時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三、有案可查: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例如:單身證明、切結書認證、委託書認證、一般文書認證、機具公證、買賣契約、和解書、所有權、抵押權、訂立遺囑等以及其他涉及私權之事實,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均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連江地院巡迴公認證暨訴訟輔導業務 15日北竿舉行
- 201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