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大陸船員新制開跑 舊制緩衝至6/20

  • 2010-04-09
 【本報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6日表示,江陳第四次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大陸船員將透過雙方所各自指定之大陸經營公司外派與台灣仲介機構引進,我仲介機構無需經由大陸方面指定,政府取回主導權自行核准,仲介機構可協助我漁船船主把關及爭取權益,透過兩岸主管部門共同管制,可提高大陸船員素質,減少不法情事發生,以維護我漁船船主權益,同時漁業署亦表示對於兩岸簽署協議前,已受僱我漁船船主之大陸船員仍可依原規定辦理續僱、轉僱,以便新舊制度磨合。
 漁業署指出,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已指定於99年6月20日前過渡期間,由臺灣省漁會作為仲介機構外,農委會亦分別於3月31日及4月2日許可瑞芳區漁會、魚滿漁業合作公司、基隆區漁會及合信興漁業有限公司作為仲介機構,可接受漁船船主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業務。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臺灣沿近海漁船僱用大陸船員計有4,500人,新制開跑前簽約仍僱用者有4,000人,這些契約陸續屆滿後,始依新制辦理僱用,但最後期限至100年3月20日止。換言之,目前受到影響有500人,為使新舊制度盡早磨合接軌,兩岸主管部門均已分別核定11家經營公司及5家仲介機構,並積極促成運作中。
 漁業署最後呼籲,仲介機構之成立,係大陸船員僱用正常化之開端,透過大陸經營公司與農委會核准之仲介機構引進之大陸船員,始為合格合法之優質大陸船員,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仍宜配合政府步調,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