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中有中風之老年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勞居家護理,但是給付外傭之薪資,是不是能夠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有居家護理的情形,仍應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所以該民眾僱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的醫藥費,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稅務導覽》僱用外勞薪資不得列舉扣除
- 201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