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短、漏報自動補繳者,免罰

  • 2010-04-16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營業人如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罰。
 國稅局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展開「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查核」作業。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有短、漏報稅捐者,未經檢舉及國稅局查核前,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報所漏稅款者,其應補徵之稅款,除按日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