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委會表示,因景氣復甦,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延時工作及休假日出勤,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除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外,並應避免超時工作,以免影響勞工之健康福祉。
勞委會表示,現行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除應依法定程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且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至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勞工出勤後,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亦不得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另外,勞委會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規定「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法令規定,應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勞工如已有例假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勞委會針對前開情事,除將無預警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外,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向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或請求協處,如確有違法者,將依法處罰,決不寬貸,以維勞工權益。
勞委會: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加班或休假日出勤,應遵守相關規定
- 201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