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鼓勵地區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及照顧家中身心障礙兒童,縣府民政局特別頒訂「連江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試辦要點」,凡設籍地區婦女及滿足相關條件者,每月可依情況領取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生活津貼,歡迎符合資格者即起踴躍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提出申請。
連江縣政府為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婦女鄉親親自養育一般及身心障礙子女,以增進親子關係,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特別頒訂「連江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試辦要點」,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婦女照顧子女津貼:
一、設籍條件: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實施後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者。2、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前設籍本縣且累積滿五年。
二、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三、照顧對象符合下列之一:1、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者。2、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四、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申請發給此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1、申請表。2、全戶戶籍謄本。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免附)。5、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者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者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符合規定者發給津貼之標準如下:
1、照顧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三千元。
2、照顧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五千元。
3、照顧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六千元。
縣府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津貼發放金額,申請人依程序提出申請並經縣府完成審核合格者,自申請月份起發給,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逕撥匯至申請人提供之帳戶。而申請人於享領此津貼期間,如所照顧三足歲以下或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數有所增減,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辦,並自事時發生之次月發給或停發此津貼。
連江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試辦要點頒訂 符合者踴躍提出申請
- 20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