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速壘球比賽細則及注意事項/連江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提供

  • 2010-06-22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比賽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各隊應於比賽前卅分鐘向大會報到,並於廿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及決定攻守(大會視需要,有權決定提早比賽,球隊不得拒絕)。
 五、凡逾比賽賽程時間不出場比賽者或比賽時下場人數不足十人出場者,以棄權論,並沒收保證金。
 六、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10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早結束比賽。
 七、預賽採和局制,決賽時,如時間已到或七局結束兩隊得分相同,則採取(一人出局,第一棒在三壘、第二棒在一壘、第三棒開始擊球之突破僵局制)。如再和局,每局再採突破僵局制至勝負為止。
 八、比賽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70分鐘(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採三好四壞制。屆時若仍未比賽完,則以屆滿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任及義務)。若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球隊若分數較高,或三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九、預賽積分相同時,則以以下之順序取晉級之球隊參加決賽:
 <1>相關球隊之勝負關係。
 <2>所有比賽總失分較少者。
 <3>所有比賽總得分較多者。
 <4>猜拳或抽籤。
 十、球員資格如有異議,請於賽前提出,開始比賽後,除了球員冒名頂替外,其餘概不受理。
 十一、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應填寫清楚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須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益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或替補其他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不得上場比賽。若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中亦應將姓名、號碼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十二、各球隊比賽時,需著統一明顯背號之球衣,否則大會得拒絕參賽。
 十三、打擊員須戴打擊頭盔(有下額扣環)才可上場打擊,打擊員未戴打擊頭盔進入打擊區,在投手未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前發現補戴,則不判出局,若投手對該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後,即判擊球員出局。
 十四、跑壘員於跑壘途中,「蓄意」將頭盔拋棄或用手拿著跑壘,判跑壘員出局(由裁判認定之)。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六、比賽中有申訴時,應由隊長以上始可提出申訴,其他球員概不受理。
 十七、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實行,請各球隊球員確實遵守。
 十八、遇有本細則未訂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9~2010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十九、本細則如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備註】1、召開領隊會議各隊需推派2名裁判員,裁判員需於比賽當日早上7時30分向大會報到。
 2、填寫攻守名單時應填入守備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