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注意,衣服上的產地標籤可能是假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馬祖辦事處表示,該部「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日前南北分擊查獲兩起偽標產地之電腦公文包、毛巾及成衣;呼籲消費者購買衣物服飾等紡織品時,請檢查附縫標示之生產國別是否與吊牌標示之生產國別相符,如附縫標示產地與吊牌標示之產地不同即涉及偽標。另發現無產地標示時,請再仔細查看附縫標示是否有被剪去部分標示之痕跡,發現有涉及產地標示不實情形時,可向經濟部聯合稽查大隊檢舉專線0800-029-123檢舉。
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經由情資蒐集及調查,於五月底分別到基隆市愛三路廟口商圈及高雄市裕誠路瑞豐夜市附近執行聯合稽核,查獲電腦公文包等袋包箱74件、毛巾45件及成衣208件涉及偽標、剪標商品,已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之規定,要求業者立即改善,如未遵行將依法處銷售業者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違規情形為附縫標示產地為「韓國製」但吊牌標示「台灣製」,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製」,附縫標示產地為「台灣製」但吊牌標示為「日港韓進口」。
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電腦公文包等袋包箱之商品標示方式,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擇一標示,且應具顯著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標示事項包括商品名稱、製造(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及製造日期(有時效者應加註有效日期)等,具危險性或與衛生安全有關、具特殊材質者,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
毛巾之商品標示方式,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國內產製者或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以及尺寸或尺碼,另生產國別、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如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標準檢驗局指出,聯合稽核大隊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業司、中部辦公室、國際貿易局、智慧財產局、財政部關稅總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組成,並設立臺北、基隆、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等7個分隊,分區負責執行稽核工作,加強對市面上販售商品的查核。
標檢局查獲市售偽標產地商品 籲消費者小心選購
- 2010-06-2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獲偽標產地之電腦公文包、毛巾及成衣,呼籲消費者購買時請檢查附縫標示之生產國別是否與吊牌標示之生產國別相符。(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馬祖辦事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