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自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 7/31截止

  • 2010-07-16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表示,99年自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於七月一日起至七月卅一日開徵,請汽車所有人於期限內繳納;任何有關車輛領牌、檢驗、燃料費繳交,以及違規罰款等監理業務的疑問,歡迎大家逕電22694詢問或至該所網址(http://www.matsu-mv.gov.tw)閱覽,或進入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查詢。
 今年度自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日期自七月一日起至卅一日截止,監理所轄管之全部自用汽車的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已經寄發,希望各車主利用時間,於本月卅一日前完成繳交。汽車所有人除於期限內持通知書向監理所繳費外,也可以就近向郵局、台灣銀行、7-11便利商店繳納,而北竿、東引、莒光等離島的車主,也可以利用監理所巡迴各島服務的時候前往繳交,或至郵局劃撥繳款(帳戶:連江縣公路監理所汽車燃料費專戶,帳號:19231023)。
 監理所特別指出,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欲查詢汽車燃料使用費車輛費額表,請至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網站,於「書表下載」—「燃料費、牌照稅及各項考驗規費表」內查詢。
 另車主如地址有變更或其他原因,於七月中旬仍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請電監理所22694申請補發,若有辦理居住所或就業所地址登記需要的朋友,請填附件:「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一人擁有多輛汽、機車時,須逐車申請(同時申請多輛時),可併填一張書表內,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地址為申請人目前之住居地、就業處所,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2.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3.各項通知單及行政文書經以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後,已符合完成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處所之規定。
 4.車、駕籍之列管仍以原始登記戶籍地之監理單位為管理機關。
 5.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公司行號不得增設上開地址。
 6.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車籍部分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及行照內面影本、駕籍部分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正面影本;委託他人窗口辦理者,受託人應另備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