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條文歧異 中選會開會討論

  • 2010-07-24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表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舉行的委員會議,會中就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因條文歧異,而影響選舉人名冊之編造、選舉活動規範等選務進行討論,會中決議為期選務平順及保障擬參選人權益,將建議內政部儘速提案修正有關條文。
 中選會表示,截至目前為止,總統、副總統選舉均未與其他公職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所以二法規範不一的情事,於適用上尚無重大之窒礙,但未來總統、副總統選舉若與其他公職選舉同日投票時,勢必產生適用上的困擾。
 該會強調,經初步檢視二法歧異規定,約有十九條,其中應作一致規範者有十三條,如果不予修正將產生執行窒礙者計有:
 一、選舉權居住期間。
 二、消極資格範圍。
 三、各級政府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從事與競選宣傳有關活動之禁止。
 四、廣電事業論政節目之處理。
 五、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之裁罰。
 中選會同時指出,這些歧異規定,將會影響選舉人名冊之編造、消極資格限制條件之明確性、選舉活動規範與裁罰程序之一致性,為期選務平順及保障擬參選人權益,乃建議內政部儘速提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