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保障民眾健康及消費者權益,連江縣衛生局表示,衛生署已於今年七月廿六日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衛生局也在此提醒民眾購買食品前,務必查明製造日期、成份、生產地、合格標章等相關訊息,以確保健康。
衛生局表示,有關產品上原產地(國)之標示,依據衛生署最新公告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產地,至於原產地標示之文字內容,得不侷限於「原產地(國):○○○」之型式,凡是足以使人明瞭其產地、製造地或製造工廠所在地之表達方式,不致產生誤解者,均屬符合規定。例如台灣製造之某牌食品,標示為「原產地:台灣」、「台灣生產」、「製造地:台灣」、「生產地:台灣」、「製造廠:某某公司嘉義廠或更詳細地址」、「國產製品」等足以使人知悉該食品細微台灣生產(製造)者,均符合規定。
地區業者或民眾想更明確了解公告內容,可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項下,及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首頁/常見Q&A項下查詢。
衛署最新公告 產品應標示原產地 明年三月生效
- 2010-08-06